◆ 宗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 职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完善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商业保理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良好市场环境,建立高效和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保理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814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商务办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商业保理发展的需要,在广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指导下,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商业保理协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商业保理企业应本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三条 主要宗旨。倡议商业保理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抵制行业内不规范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商业、技术和道德风险,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商业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或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规范和自律公约,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会员单位和缔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应率先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执行机构。广东省商务厅是本省商业保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是本省商业保理行业的自律组织。省商务厅指导省商业保理协会成立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委”),并作为本公约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本公约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二章 行业规范和自律约定
    第七条 行业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后,应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秘钥,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备案信息变更、注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基本准则。商业保理企业应具有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商业保理企业应制定适合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不得基于不合法、不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证券化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商业保理企业办理涉及跨境收支和结、购汇的业务,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 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委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基于以下两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对受让的到期无商业纠纷的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
    第十一条 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按相关要求将风险资产控制在合理范围。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应将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控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 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保理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相关数据。通过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业务信息和披露相关信息。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发生净资产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大金额融资等,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的信息。
    第十五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诚信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得诋毁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商业贿赂、恶意诋毁、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遵守人才流动“竞业禁止”原则,人员流动须遵守与原雇主的雇佣约定。建立人才流动信息交流和磋商机制,积极配合各类人才流动信息咨询工作。加强人员流动信息交流工作,禁止哄抬薪酬、避免短视行为、促进人才流动透明化。
    第十七条 人才建设。商业保理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展的人才培训活动,强化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商业保理企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八条 加入本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应自觉履行各项自律条款约定的义务。各商业保理企业应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鼓励各商业保理企业互相监督,向公约行业自律委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诚信建设。省商业保理协会根据商务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数据库,建立商业保理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商业保理企业信用评价。通过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行业自律委根据商业保理企业报送业务信息和数据情况,结合日常巡查情况等,将企业经营情况分类为“正常”、“关注”、“异常”,纳入行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及时将“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商务诚信建设的规定,向工商、金融、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省商业保理协会和行业自律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风险测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 “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测评和披露规则。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惩戒处罚。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正常经营条件的商业保理企业,行业自律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商业保理企业,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商业保理协会会员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自愿接受本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加入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行业自律委提出申请,自愿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有不一致的,依照依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广东省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